勞動節勞工應休假 調移應經協商
  • 2013/4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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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中廣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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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天就是五一勞動節,勞委會表示,勞動節是法定應該放假的國定假日,雇主應該依法放假並且照常支付當天的薪水,如果要上班,就應該徵得勞工同意、並且發給加倍工資;或者和勞工協商「調移」其他的上班日來休假。勞委會強調,由於各個事業單位的情況各不相同,往往必須依照個案情況來認定,雇主如果違反規定,勞工就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劉傳名表示,「五一勞動節」是勞基法第37條和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該放假的國定假日,雇主應該依法放假並且照常支付當天的薪水,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當天出勤,也應該發給加倍工資,另外則是可透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的方式,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上班日休假。劉傳名說:『五一勞動節是國定假日,勞工在當天就應該要放假,如果經過勞資雙方協議調移,就可以把假期做調移處理,如果在國定假日當天上班,雇主就應該發給加倍工資。』

勞委會指出,勞基法所規定的工時是兩周84小時,另外每年有19天國定假日應該放假,雇主如果提供低於84小時、也就是優於勞基法規定的勞動條件,那麼五一勞動節等國定假日是否放假?或是調移到其他上班日放假,也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。

由於各個事業單位的情況各異,往往必須依照個案情況認定,因此勞委會強調,勞基法所規定的國定假日出勤和工資給付,事業單位都應該依法辦理,如果雇主違反規定,勞工就可以檢具相關事證,就近向當地主管勞動行政的的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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